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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登记须知

      免责声明:供应商登记是为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开评标及使用“互联网+政府采购”服务的基础准备工作。未登记的供应商与已登记的供应商相比没有任何资质上的区别,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将供应商登记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也不建议将供应商登记当做限制性条件,如有上述行为的,与长沙政府采购无关。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政府采购供应商需开展下列政府采购活动的,需在本平台登记并办理数字证书(含电子签章),否则可暂不在本平台登记,也不需要办理数字证书(含电子签章):
1.需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招投标的;
2.中标或成交后,需签订政府采购电子合同的;
3.在长沙电子卖场开设店铺并开展经营活动的。
除上述第1、3项情况外,第2项及其他情况,供应商可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后进行供应商登记。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凡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登记: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供应商登记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应按照登记要求提供供应商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具体要求见后续程序。若操作过程中存在问题可通过在线客服或热线电话:0731-89575669咨询,因日常各类咨询工作量大,建议使用在线客服功能,如遇热线电话无人接听或忙音,请耐心重新拨打或等待。
四、供应商应对其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举报反映,举报应采取实名并书面的形式。长沙政府采购网管理方收到举报后,将书面通知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对举报属实的,取消供应商登记资格。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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