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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列表
供应商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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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声明
致长沙政府采购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项目名称)邀请公告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我个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我个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我个人)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我个人)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我个人)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我单位(我个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我单位(我个人)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4、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我个人)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我单位(我个人)还承诺:
        1、登记到长沙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化系统的全部信息和注册入库后所登记、变更的信息,以及为注册登记所提供的一切佐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如长沙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化系统有要求或自身信息资料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资料,使之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同一家供应商(以工商营业执照和事业法人证书为准)或自然人在长沙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化系统上只能登记一个账号,如果发现重复登记的,长沙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化系统有权暂停或取消用户账号使用。
        2. 使用长沙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化系统所提供的服务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规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3. 不利用长沙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化系统从事任何有违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的等信息资料,不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不散播和传播发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
        4. 遵守长沙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化系统网络业务服务的所有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不干扰或扰乱长沙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化系统的服务。
        5. 对发布的信息负责,不发布失实的、有歧视的信息。
        6. 及时、准确、客观地登记、更新、发布的相关内容,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7. 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用户名和密码,如因保管不当而被他人盗用,或与他人共享注册账号账户,由此导致资料泄露的, 长沙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化系统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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